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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本馆版本捐赠办法(试行)(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版本馆的馆藏建设,促进国家版本事业发展,鼓励社会捐赠,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方),自愿向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及西安、杭州、广州分馆(以下称受赠方)捐赠版本。

第三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受赠方接受的捐赠品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受赠方接受捐赠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正式出版物及其数字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 革命文献;

(三) 古籍、明清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府以及皇室生活档案文书、舆图、方志、家谱、少数民族文献、宗教文献、中医药文献、科举文献、民国文献、域外汉籍等历史文献;

(四) 有文化历史传承价值的甲骨、铭文青铜器、石刻、印章、陶瓷、壁画、简牍、帛书、雕版、印版、碑帖、拓片、楹联匾额、手稿手迹、侨批侨信、信札、信笺、贺卡、请柬、新闻照片、缩微胶片、电影胶片、幻灯片、唱片、出版档案、书法作品、绘画作品、唐卡、戏剧脸谱、契约、证章、证书、证件等实物版本;

(五) 历书、宣传画、年画、电影海报、门票、藏书票、书签、戏单、棋谱、拳谱、乐谱、脚本剧本等有文化历史传承价值的印刷型版本;

(六) 邮票、明信片、邮资封等邮政版本;

(七) 钱币、布票、粮票、股票、国库券、外汇券等金融版本;

(八) 工业品和建筑物设计图纸、模型及精品包装设计、宣纸、商标、烟标、酒标、火花等轻工业版本;

(九) 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软件、网络出版数据库、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视听节目、有声读物、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网页、口述记忆、移动端应用程序、留存海外中华影像资料等数字版本;

(十)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领袖著作、手稿,海外中国主题精品出版物、照片及影像资料,外国经典著作和工具书,外国邮票、钱币、商标等版本。

第六条捐赠品应是捐赠方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捐赠方应保证其权利的合法性,并提供书面承诺书及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七条在版本受赠前,受赠方将视情况组织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捐赠品的真伪及价值进行鉴定。

第八条捐赠方可以与受赠方就捐赠品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九条捐赠方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品转移给受赠方。

第十条捐赠品价格一般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品无成本价或难以确定成本价的,由受赠方与捐赠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品进行评估定价。

第十一条境外捐赠方进行捐赠,受赠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等入境手续,捐赠方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捐赠品一经移交并完成清点核验手续后,即视为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其所有权和处理权等所有相关权益即归受赠方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此赠与不可撤销。

第十四条凡接受入藏的版本,受赠方将向捐赠方颁发收藏证书、捐赠证书或感谢信。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受赠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捐赠版本登记造册,纳入受赠方统一保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捐赠方有权向受赠方查询捐赠版本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受赠方应当如实回复。

第五章  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七条捐赠方向受赠方捐赠版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享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受赠方视情况给予捐赠方下列单项或多项荣誉和待遇:

(一)颁发收藏证书、捐赠证书或出具感谢信;

(二)捐赠方可凭捐赠证书或感谢信优先预约参观受赠方举办的展览和其他活动;

(三)捐赠方的名字和捐赠事迹作为版本档案的重要组成内容永久保存;

(四)受赠方官方网站和媒体公开致谢,每次使用捐赠版本时,注明捐赠方名称;

(五)视情况举办新闻发布会、捐赠仪式或捐赠品专题展览等;

(六)作为特邀嘉宾参加受赠方的大型活动;

(七)授予捐赠方荣誉馆员;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国家版本馆西安、杭州、广州分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